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建法字〔2024〕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全面促进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提升,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队伍,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
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行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促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
(二)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用人单位,包括注册在滨州市的企业以及在滨州市从事生产活动的市外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单位,包括:
(一)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专门机构;
(二)自行组织教育培训的用人单位;
(三)对外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 教育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考培分离、标准统一、从严监管、强化服务、注重实效。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培训政策,制定本市教育培训政策,开展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对培训单位实施管理;
(三)对全市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具体负责“滨州市住建领域教育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培训政策,开展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对培训单位实施管理;
(三)对从业人员、用人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教育培训包括以下类别: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四)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师等执业人员继续教育;
(五)技能人员职业教育培训;
(六)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
(七)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八)其他资格培训。
第八条 除列入国家、省明确要求的培训项目外,其他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均应严格执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从业人员参加培训。
第二章 培训单位管理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教育培训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培训设施;
(二)拥有与教育培训相适应的管理团队和师资队伍;
(三)具备完善的培训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四)守法经营,信用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未被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条 教育培训可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培训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培训方式,提升服务品质,确保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设置培训课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培训大纲要求;
(三)满足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实际需求。
第十二条 我市对教育培训实施信息化管理,对教育培训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确保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专门为本市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开设的线下或线上集中培训课程,应将培训地点(线下时)、用人单位信息、培训人数、培训课件、课程表及授课讲师名单、考勤安排等信息上传至管理平台,以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在线上开设的不指向特定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通用型培训课程,其自备培训系统应当与管理平台对接,能够将培训信息实时推送至管理平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提前确认培训单位的自备培训系统是否与管理平台完成对接。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应当聘请专业对口、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专家学者作为授课讲师。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师资库,培训单位可以自师资库中选取讲师,亦可自行聘用讲师。
第十七条 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严格落实考勤,树立优良学风,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应当在线上培训系统登录页面或线下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培训项目、培训内容、课程表、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师资情况、考勤安排等必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培训单位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和信用奖惩,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培育健康的教育培训市场环境。
第三章 用人单位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教育培训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鼓励本单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升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实施有效的激励政策,将教育培训与职工薪酬、绩效、晋升挂钩,激发职工参加教育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提前制定培训计划,有序安排培训时间,科学评价培训效果,着力发挥培训作用,实施教育培训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补贴培训经费、开发学习资源、提供设备设施等,以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信用良好的培训单位开展教育培训。若自行组织培训,则应符合第二章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填写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表,作为培训单位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的培训,鼓励积极参加其他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参训学员应当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填写参训学员满意度调查表。
第二十八条 参训学员应当遵守教学纪律,维护课堂秩序,严格落实考勤。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课程学习要求的,培训单位及自行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不得颁发培训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参加线下教育培训的,由管理平台统一制发带有防伪二维码的培训证书。
参加线上教育培训的,应当将培训证书上传至管理平台,获取查询二维码。
无防伪二维码或查询二维码的培训证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对于第十三条所涉及的培训,培训单位应当将培训信息及过程记录提交至管理平台,学时自动纳入管理平台的学时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第十四条所涉及的培训,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上传培训证书时,应当确保管理平台可以从培训单位的自备培训系统中获取相关信息,学时经审核后纳入管理平台的学时记录。
第三十三条 考勤安排中应明确考勤次数、考勤方式,且应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对于第十三条所涉及的培训,每半天为一个计量单位,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每个计量单位,应签到、签退,中间应随机考勤一次。
对于第十四条所涉及的培训,每节课为一个计量单位,每个计量单位随机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一次,且课程结束时应签退。
第三十四条 考勤应采用人脸识别的方式进行,可以使用管理平台的考勤功能,亦可将自备培训系统对接管理平台,将考勤记录实时上传。
考勤签到表由管理平台自动生成。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对教育培训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三十七条 培训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住房城乡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二)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未严格执行教学纪律的;
(五)降低培训标准、培训质量低下、学员或用人单位满意度低的;
(六)不具备培训单位基本条件的;
(七)未建立学员档案的;
(八)将定点培训项目转包于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或擅自进行合作办学的;
(九)存在虚假宣传、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伪造国家执业资格证书、诈骗学员钱财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完成教育培训的,依照国家、省、市的资质管理、注册管理、考核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文稿解读《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
| 简明问答《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简明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