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保密法规。
第二条 从业人员要树立保密意识,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经公司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透漏。
第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涉及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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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从业人员要树立保密意识,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经公司上级领导同意后方可透漏。
第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涉及公司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