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常识

发布时间:2024-05-07 来源:永泰

党纪学习教育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常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设“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栏目,帮助党员干部准确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对什么样的行为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应该给予什么处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不仅为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定性量纪标准,也为广大党员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使党员能够明确是非界限、清楚自律标准、守住行为底线。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三编、一百五十八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经历几次修订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第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面,我们一起回顾《条例》如何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

1997年

    1997年2月,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此前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没有制定过全面系统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条例共172条,规定了七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

2003年

    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十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

2015年

    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33条,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2018年

    2018年8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42条,增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

2023年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58条,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为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提供了基本依据。

    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影响期各多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共分为五类,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一个或几个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
    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其中,关于“一年内”“一年半内”的起算时间,是从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计算。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和后果——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影响和后果——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需注意,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期间自留党察看期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开除党籍处分影响和后果——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