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纠纷调解委员会关于聘任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及评审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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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成立了纠纷调解委员会,对工程建设领域造价争议进行调解。现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及评审员的聘任条件公开如下: 一、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觉悟、专业素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品行端正、热心公益、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3.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4.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调解经验丰富,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调解工作。对于调解委员会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 专业条件: 1.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至少满5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至少满5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申报: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5.存在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二、工程造价争议评审员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觉悟、专业素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品行端正、热心公益、公道正派、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3.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4.年龄原则上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调解经验丰富,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调解工作。对于调解委员会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士,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专业条件: 1.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至少满5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2.具有律师执业证书,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业至少满5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申报: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3.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4.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5.存在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三、聘任程序 1.申请与推荐 申请人需提供《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评审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如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各会员单位务必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报名汇总表及申请表报名表纸质版报送协会办公室,同时将所有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邮箱bzszjxh@163.com。 2.筛选与审核 调解委员会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拟任名单。 3.培训与考核 候选人需参加调解委员会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聘任资格。 4.公示与聘任 经批准的拟聘名单将在滨州市造价信息网(http://www.bzzj.com)和公众号平台进行公示。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聘任期限与续聘 聘任期限一般为四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 2.工作职责与义务 (1)调解员和评审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遵守调解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调解员应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及时、公正地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案件。 (3)评审员应客观、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3.考核与奖惩 调解委员会将对调解员和评审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关表彰、奖励或处罚等处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文艳 联系电话:15563055522 协会邮箱:bzszjxh@163.com
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 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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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
附件一: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申请表 附件二: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纠纷调解委员会评审员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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